□ 卜泳生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基層強則國家強,基層安則天下安,必須抓好基層治理現代化這項基礎性工作。”
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將“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置于“推進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部分,與健全國家安全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一起部署。強調“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重點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加快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提高市域社會治理能力;強化社會治安整體防控,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依法嚴懲群眾反響強烈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力量,營造見義勇為社會氛圍,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等方面,統籌推進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治理,夯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工程。
當前,蘇州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當好排頭兵,全力夯實營商環境最佳口碑城市基礎,持續提升具有鮮明蘇州特色和蘇州優勢的營商環境,奮力爭創全國首批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法治政府建設、公民法治素養提升、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示范城市。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著眼“讓法治成為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顯著優勢和核心競爭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在法治的軌道上全面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對于蘇州來說,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善于運用地方立法權,大力推動社會治理領域專項立法。總結完善“蘇城善治”市域社會治理品牌、“天堂經緯”網格化品牌等成功經驗,把高質量立法作為基層治理的首要遵循,發揮好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的引領帶動作用,更好服務全市改革發展。考慮到設區市的特點和地方創新基層治理的實際需要,今年的全國兩會再次修訂《立法法》,除了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和歷史文化保護三大立法權限,新法增加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基層治理”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實踐中對“城鄉建設與管理”范圍的理解和把握是較為寬泛的,急需對“基層治理”事項進行進一步明晰,以避免概念模糊引發誤解誤判造成偏離地方立法權設立的初衷。加強社會治理領域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提升基層治理效能,研究制定社區服務條例、街道辦事處條例等,在立法階段廣泛調研,有效聽取民意,以獲得群眾支持、配合,從而推進地方法規和規章順利實施、落地見效。
二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三項制度”,對于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意義重大。為破解現場行政執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昆山市司法局出臺全省首部《昆山市行政機關現場執法工作規程》,提供從前期準備、過程開展、突發狀況應對等多個環節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工作指引,既保障嚴格執法正常秩序,又保障群眾依法監督權利。如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群眾監督,在不影響執法工作時,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當事人因身體原因突發疾病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中止現場執法行為,并協助做好現場急救措施。對擬作出的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行政處理決定,應當按規定進行法制審核。全面細致列出 19種執法人員需與當事人接觸場景的規范用語,如針對群眾圍觀拍攝時可告知:“我們正在進行正常執法,你可以拍攝,但不能干擾正常執法,你應當對視頻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三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貫徹落實《蘇州市平安建設條例》。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充分發揮法治在基層治理現代化中的規范、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通過典型法治品牌帶動示范,不斷提升新時代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姑蘇區為例,近年來持續推進街道法治建設,不斷為基層治理注入法治力量。基層依法治理的“最先一公里”“中間一公里”已初見成效。自治和自律是良性社會的基本特征,打通基層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需要進一步完善基層一線的共治隊伍。以法治思維升級已有的社區治理品牌,準確評估基層法治的切實需要與完善方向,搭建契合基層治理共同體構建的載體陣地,成立“共治共享黨建聯盟”、設立“一站式多元共治中心”、推動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資源優化和服務升級、編制“社區基層治理法治隊伍”分類分級名冊,探索形成黨建引領“五治融合”的社區訴源治理機制。實現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將和諧穩定創建在基層,讓法治成為“蘇城善治”的最強支撐,全面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在法治化軌道上行穩致遠。
★作者系中共蘇州市委黨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