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趙春陽 吳羽嫻)“顏值經濟”蓬勃發展,但非法行醫、虛假宣傳、隱瞞欺詐等亂象也屢見不鮮。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典型的醫療美容糾紛案件,因被告無資質提供醫美服務,被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原告廖某與被告周某約定填充鼻基底、瘦臉針以及水光針三個項目總價為2萬余元并支付。周某為廖某注射后,廖某感覺不舒服,便前往醫院檢查,經檢查為鼻部感染。后經廖某了解,周某根本沒有醫師資格證及醫師執業證,并且注射藥品沒有相關藥品批準字號、合格證明文件、合法的進口手續等。廖某便訴到太倉法院要求退款并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提供的瘦臉針無中文標簽,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其提供的水光針產品標識上明確載明產品使用方法為“涂抹于面部”,但被告卻使用該產品為原告提供了注射服務,與產品的使用方法不一致。被告提供的肉毒素產品系正品且使用方式并無不當,不應賠償;對于原告主張瘦臉針及水光針產品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周某應向原告廖某賠償5萬余元。
太倉法院辦案法官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