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徐璟杰 實習生 錢柯舟
炎炎夏日,開在街頭的水果撈店總能吸引不少行人游客駐足,買上一碗果切配著酸奶冰粉,清涼解暑。然而,近日有市民反映,在一些水果撈店消費時遇見了“價格刺客”,自己明明沒有選多少水果,一碗水果撈的價格卻能輕松達到近40元。明碼標價稱重計費的水果撈,為何讓消費者屢屢直呼“被坑”?記者展開了調查。
投訴:一碗水果撈賣42元,一半價格在酸奶
在街邊買了一碗水果撈,沒撈幾片水果,卻支付了42元,游客劉女士就遇見了這么一件糟心事。她告訴記者,7月11日,她獨自在觀前街參觀,看到街邊一家售賣水果撈的店鋪,柜臺上西瓜、香瓜、火龍果等各色水果整齊切好碼放著,看著很有食欲,又正逢日曬口干,她便想著買上一碗??吹綇V告牌上標價9.9元/250克,她雖然沒有具體的概念,但想著自己胃口不大,買上一碗估計也不會太貴。

來到店前,老板直接給了她一個大桶,讓她自己挑選。據劉女士回憶,她只夾了幾片西瓜和一些火龍果遞給老板,老板詢問她是選擇酸奶還是椰奶,她選擇了酸奶,隨后老板提著桶轉到一塊擋板后,再次出來就已經往桶中倒了近半桶的酸奶,上秤一稱就是42元。她覺得太貴,但又礙于這碗水果撈是自己“定制”的,只得支付了費用?!笆忻嫔系谋媶畏輧r格都在20元左右,這份水果撈雖然明碼標了價,但還是讓我支付了超出心理預期的錢。”劉女士不滿地表示,看到9.9元/250克的標價,她下意識地覺得價格還行,結果卻比預想中貴得多。
在社交平臺上,不少消費者分享了相同的經歷,甚至有人發帖稱自己買了兩桶水果撈被收費120元。根據這些帖子中的遭遇可見,一些水果撈的店主借添加酸奶、椰奶等飲料的機會,為整份水果撈大幅增重,變相地將輔料酸奶按照水果的價格出售。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購買時難以控制整份水果撈的價格,店主稱重報價后,多數情況下都默默選擇了付款,還有消費者稱自己曾被店主威脅“不買下就報警”,最后無奈妥協。
調查:水果撈的價格是否“打得住”?
接到劉女士等市民的反映,記者走訪了多家位于景區附近的水果撈店。在山塘街上的一家水果撈店前,記者看到招牌上“酸奶冰粉水果撈”字樣十分醒目,而價格則標在了底部不起眼的地方。剛一走近店主便招呼記者并遞來了一個大桶。“都是新鮮的水果,隨便挑?!彼f。
記者觀察到,店主遞來的桶大到一只手握不下(之后測量,該圓桶半徑8厘米,深14厘米),記者提出換個小桶,店主卻稱店內只有這一種尺寸的容器。此外,可供選擇的水果尺寸也不小,火龍果半個一夾,哈密瓜單片也有半個巴掌大。
記者選好后將桶遞給店主,她在記者眼前將水果切碎裝桶,在倒入酸奶時,記者打斷了她的操作并提問:“酸奶怎么算?是和水果一起稱嗎?”她才指著墻邊一張紙,記者定睛一看其上寫著“另加酸奶19.6元/500克”。最后,在記者要求少加酸奶的前提下,一桶水果撈稱重后收費28元。記者細看發現,混著水果的酸奶僅占據了全桶約四分之一,按照20元一斤的價格算來,若裝滿一桶價格將會突破百元。
根據社交媒體上網友門的“避雷帖”,記者又前往了開在觀前街的幾家水果撈店,購買了數份水果撈,并留心了店主往桶中倒入的酸(椰)奶量。在店主“自由發揮”的情況下,當加入的酸(椰)奶量約沒過了桶身的三分之一時,店主就主動詢問了記者“這么多夠不夠了?”。記者買到的幾份水果撈價格均被控制在了30元左右。其中一位店主向記者透露,他們近期應有關部門要求,將標價方式嚴格改為了以每斤作為單價。
律師:商家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有權拒購“水果撈刺客”
蘇報96466公益律師服務團團長單位、江蘇孚佑律師事務所的紀慧律師認為,一些水果撈商家采用“9.9元/250克”的標價方式,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五條中對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且未區分主輔料價格構成,屬于《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情形“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交易”的行為,涉嫌構成消費欺詐。
在此基礎上,針對少數商家躲入擋板后往桶中大量傾倒酸奶并稱重報價的行為,紀慧表示,該行為涉嫌明顯的消費欺詐,商家利用行業慣例(默認水果為主料),將低成本輔料按主料高價收費且未事前告知,符合《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七)項中的“隱瞞價格條件誘騙交易”。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退一賠三。
當買水果撈遇見了“價格刺客”,紀慧認為,如果消費者認為該水果撈稱重后報價過高,有權提出拒絕購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當一份水果撈稱重完成尚未付款之前,本交易尚未完成,且因商家并未明確輔料價格等同于水果主料價格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主張商家未充分告知,對價格存在明顯重大誤解為由拒絕購買。
紀慧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商品消費時,對于商品價格的構成應提前做好問詢,發現問題可以及時向商家提出,若遭到拒絕,可向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