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實習生 錢柯舟 通訊員 馬李莎)因車輛擋道而心生不滿,進而采取暴力手段打砸車輛,這種行為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讓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停車擋道引發的故意毀壞財物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一時沖動,最終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今年1月的一天,某公司員工張女士將車停在該公司南側小路處。當天中午12時許,住在附近的被告人王某因對該車停放于此,堵住了部分道路而心生不滿,便通過用棒球棒砸、腳踹等方式將該車副駕駛一側的反光鏡、前大燈、A柱、前后車門的上沿、尾燈和油箱后側等處損壞。經鑒定,涉案的車輛損失價值七千余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賠償了被害人張女士經濟損失并獲得其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太倉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